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志偉(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附表編號2至11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漏載「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024號、第7230號、第10599號、第12002號、第13619號、第13624號、第14466號、第14491號、第14548號、第18042號、第18357號、第18365號」,均應予補正;附表編號2至11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判決日期」欄,均應分別更正為「112年度上易字第981號」、「112年12月13日」),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可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5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再經本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981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以及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與受刑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具表示無意見之陳述意見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翊庭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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