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交附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交附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3年度桃交簡字第9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林家賢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