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3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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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3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易字第13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3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5715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因認被告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條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公訴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不宜簡易判決處刑情事,依同法第四百五十二條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楊晴翔法官黃梅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4年1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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