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交附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交附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3年度桃交附字第18號原告甲○○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1樓被告乙○○住桃園縣龜山鄉中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蔡和憲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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