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壢交附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壢交附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壢交附字第六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林春鈴法官何燕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