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簡字第129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宜簡字第12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鄭雅如
被   告  王春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6,286元,及其中109,863
元,自108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
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連續收
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二、訴訟費用1,33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原告聲請為一造
辯論判決。
二、原告起訴意旨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並據提出與所述相符
之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應收帳戶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
款為證,堪信其主張為真。從而,原告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爰判決並依職權定訴訟費用之負擔方法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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