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5號原告 王茜霈 被告 柯虹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本判決第一項,得執假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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