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0號聲請人乙○○
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共同代理人 周復興 律師複代理人 聶嘉嘉 律師上列原告與相對人欽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聲請。
另請建議公司檢查人之適合人選?請補聲請人甲○○(未成年人)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