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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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7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華海珍┌─────────────────────────────────────┐│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永順 │中國信託商│96年12月30日│31,400元│0000000│││││業銀行丹鳳││││││││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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