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103號原告 馮祥京 上列原告與被告芳達企業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