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一號
上訴人 金立 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被上訴人 王運富
王蘭 林振邦 李榮華 陳美蓮 劉啟賢 謝文峰 譚秋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九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二八八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李彥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