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甲○○因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判決(八十八年度桃簡字第一七九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五月二日確定。甲○○於緩刑內即八十八年五月七日更犯他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二月六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八十八年易字第一五二七號),嗣於八十九年二月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 王偉州 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