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709號聲請人 蔡興俊 (即 蔡進亮 之繼承人)
蔡惠珠 (即蔡進亮之繼承人) 蔡惠香 (即蔡進亮之繼承人) 蔡興銘 (即蔡進亮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東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0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佳慧┌─────────────────────────────┐│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7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77-ND-025246│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