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6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79號聲請人清潔邦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詣韜 訴訟代理人 張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黃瓊滿┌───────────────────────────────────────┐│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6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仁武上明眼科診所│星展(台灣)商業銀行│103年3月31日│24,150元│0000000││││南京東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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