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87號原告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景年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核係財產權之請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0萬元,應徵第一審2萬5,750元裁判費,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2萬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文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