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簡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簡字第22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8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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