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8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98年7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提出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關於深坑鄉萬順寮草地尾小段94-2地號),並釋明正確之相對人(聲請狀所載與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合),聲請人於98年8月6日收受該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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