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65號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戊○○、丁○○、乙○○、丙○○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78,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00,1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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