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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