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8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之債權證明文件(98年7月7日所提之文件與聲請狀所載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符)。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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