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9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90號原告 許家瑄 被告 吳欣謙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附民字第390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法官林鈺豐法官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書記官沈君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