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告 高斌
被告 趙秦元
送達代收人 黃子菁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1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所涉毀棄損壞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