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告 高斌

被告 趙秦元

送達代收人 黃子菁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1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所涉毀棄損壞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松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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