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94號原告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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