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79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同上被告 汪鳳儀
汪宗儀 原告與被告汪鳳儀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6,5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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