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03號
原   告  陳茂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淑梅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