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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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進卿黃明田 間請求撤銷買賣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8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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