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林潤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蕭秀琴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3,2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