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簡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林潤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蕭秀琴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3,2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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