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調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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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調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史義秋
       史明泉
上列當事人間因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史明泉應將坐落高雄市○○
區○○段○○○○號土地及同段66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二
分之一,下合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以分割
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核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以調解
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
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
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
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高菁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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