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全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劉芳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明性 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交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應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人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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