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8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868號聲請人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新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榮洲 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謝新源為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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