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66號原告耀昇機電科技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忠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采藝術園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97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3,7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