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池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0110號、102年度偵字第8045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