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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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40號原告英碩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仕標 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萬1,0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