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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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秋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毀棄損壞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62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美工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秋華涉犯毀損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62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美工刀1把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
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呂秋華所涉毀損罪嫌,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62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是本案未能追訴被告犯罪,乃因欠缺訴追要件之法律上原因所致,而扣案美工刀1把(見偵卷第77、79頁),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品,業經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美工刀1把,自屬有據,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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