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950號聲請人即被告 梁嘉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84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梁嘉宏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且相關證物均已查扣在案,又被告有固定之住居所,並無逃亡之虞,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裁定自民國105年11月2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本案業於106年1月19日宣判,且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6年1月20日起借提被告以執行觀察、勒戒,本院亦自上開處分執行之時起,撤銷羈押,此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本院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經撤銷羈押,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必要,從而,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蘇品樺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姚怡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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