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40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14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字第1404號聲請人 羅旭華 訴訟代理人 陳憬德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溢繳再審之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裁字第839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聲請人自行向原審法院繳納新臺幣(下同)4,000元等情,有105年8月31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附卷可稽,核溢繳3,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江幸垠法官沈應南法官楊得君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書記官伍榮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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