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輔宣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輔宣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輔宣字第12號聲請人 賴儉 相對人 杜俊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杜俊諒(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賴儉(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杜俊諒之輔助人。
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人杜俊諒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賴儉為相對人杜俊諒之母,相對人曾經診斷有輕度智能不足之情,近期則有輕率購買機車問題,聲請人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並請求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受宣告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同意書等件為證。又本院為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於鑑定人即臺中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 王耀霆 醫師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本院之訊問,關於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工作等問題均能具體回答,惟對於所在場所為何則回答不知道,另經該院鑑定結果認:㈠醫學上之診斷:相對人為智能障礙,診視時相對人對法官及醫療人員之詢問及招呼,皆有切題之回應,人時地之定向感亦無異常,僅知道是來做鑑定,無法完全了解到醫院之目的,判斷力顯有不足,思考內容顯貧乏且邏輯簡單,符合過去智能障礙之診斷。㈡生活狀態及現在身心狀態:⒈身體狀態:相對人意識清楚,於理學檢查方面無明顯神經學症狀。⒉精神狀態:相對人於鑑定過程中,觀察其外觀身材壯碩,穿著合宜,使用國、台語,表達可切題,思考內容貧乏且邏輯簡單,口語表達能力略差,日常生活可完全自理,可辨識現行貨幣及進行簡單之數學加減,但判斷力不佳,平日人際互動少,僅限家人與同事。⒊心理測驗:依 魏氏 成人智力測驗結果,相對人之語文智商為62,作業智商為61,總智商為61,和同齡之人相比,根據標準化測量所得全量表智商判斷,其目前之表現是在非常低智能程度範圍。㈢判斷能力部分:相對人在測驗所表現之智能程度屬於輕度智能障礙,語文智商與作業智商未達顯著之差異水準,整體之認知能力有不足之情形,影響其訊息接受和判斷能力,無法進行明確的社會互動,且欠缺對於自我財產及社會生活之合理判斷能力,即其「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程度」,故判定其「無法充分管理處分自己財產,有必要他人給予協助」。㈣回復可能性:其智能障礙已持續超過20年,回復可能性極低。㈤鑑定結果:相對人為輕度智能障礙,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依目前醫療技術無回復之可能性等語,此有該院107年1月30日中總埔企字第1070600092號函檢送之成年監護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是本院認相對人之心智精神狀態,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爰依法為輔助之宣告。
四、關於選定輔助人部分,本院審酌相對人未婚、無生育子女,聲請人係相對人之母,與相對人同住,二人關係密切,並有意願出任輔助人一職,此有其出具之同意書1件在卷可佐;而相對人之手足 杜怡靜杜俊寬 亦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有其等出具之同意書1件在卷為憑,堪認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奕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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