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9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9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農振

被上訴人

即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謝景宇

李承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7,387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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