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864號債權人 張文昌 債務人鎰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美蘭發支付命令,請求其連帶給付票款,惟依債權人所提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以觀,支票之發票人皆為鎰勝有限公司,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其上;依退票理由單所載,吳美蘭為該公司之負責人,其於支票上緊鄰公司印鑑蓋章,依社會交易常態,係代表該公司簽發支票,而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債權人請求吳美蘭給付公司簽發之票款,並未盡釋明其請求之依據,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五、上列第二項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施玉卿┌───────────────────────────────────────────────────┐│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9年度司促字第11864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5年1月31日│300,000元│105年2月1日│FYA0000000│├──┼────────────┼───────────┼───────────┼───────────┤│002│105年2月17日│300,000元│105年2月17日│K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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