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催字第三五○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光釗┌────────────────────────────────────────────────────────┐│附表:96年度除字第560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2│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1000││││託股份有限公司││││││├──┼─────────┼─────────────┼───────────┼─────┼──────┼────┤│003│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滙豐安富基金│00-0000000-0│1│664.3││││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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