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47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4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官碧玲┌────────────────────────────────────────────────────────┐│附表:96年度除字第54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荷銀積極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02Z0000000000│1│51229.51││││份有限公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