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智上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專利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智上易字第七號J
聲請人即上訴人翊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林瑞成律師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盧俊誠律師複代理人李偉如律師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聲請人提出舉發案請求撤銷相對人系爭專利權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上訴人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案請求撤銷相對人系爭專利,有專利舉發申請書及繳費收據可稽,該舉發案是否成立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專利法第一百零條、第九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王惠一~B2法官林永茂~B3法官蘇重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文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