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 謝康珠蘭
康珠音代理人 吳文淑 律師
陳婉青 律師相對人屏東縣東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蘇進福 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拾元後」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拾萬元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怡君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裁定係照原本製作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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