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富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鄔時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10,942,507元,是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10,942,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84,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工程法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