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45號原告 李益儒 法定代理人 李正道 被告 鄭育朋
黃榮輝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嘉言
阮翠艷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盈吉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