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89號  

原告 温秀鳳

訴訟代理人 雷智菁

被告 高怡蘋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吳鎧任 律師

林裕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狀。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112年3月4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該裁定已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並未遵期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是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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