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 謝惠恩
謝 李金雀 共同 祝大衛 訴訟代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祈真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