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16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債務人 楊智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