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楊致逸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2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41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黃夢萱法官許芳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