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99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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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94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林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27條:「甲方及其保證
人不履行本約定條款致涉訴時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台
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合
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
約定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許博為